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042號
PCEV,104,板小,2042,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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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0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尤嘉銘(原名張文榮)
      尤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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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