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許式輝
被 告 張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R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如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且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4 年5 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6,847 元(包含本金5 萬6,086 元、期前利息761 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另被告以無力還款置辯,然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