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905號
PCEV,104,板小,1905,2015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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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05號
原   告 周建云
被   告 薛博允即貝提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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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