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867號
PCEV,104,板小,1867,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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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867號
原   告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右
被   告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向被告承租坐落於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21樓之6之房屋,每月租金新臺幣(下 同)31,500元,原告並交付被告押金90,000元,而原告已 於104年5月31日終止租賃契約,並已搬遷,但原告至今未 返還押租金9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被證一租賃契約書當初有說租約未滿押金沒收確實有這樣 的約定,但是當原告要提早終止租約時,被告有同意要返 還系爭押租金。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租賃契約為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且契約中並無當事 人得在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之條款:⑴按契約之終止 ,乃繼續性契約當事人一方,因他力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 終止權,使繼續性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而 終止權之行使則有法定終止事由及意定終止事由之分,法 定或約定終止權之行使均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 端視有無法定或約定終止之事由存在。查:①押租金係為 擔保承租人租賃債務之履行,於租賃關係終止,租賃物已 返還,承租人無債務不履行情事,始得請求返還。按兩造 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第三條:「租賃期間自103年10月 13日起至104年10月19日止」之約定,系爭契約之性質為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合先敘明。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 2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 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



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同法第453條:「定有期 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 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 0條第2項之規定,先 期通知」。查系爭契約如上述所言,屬於定有期限之租賃 契約,且查系爭契約第十三條並無約定賦予當事人得在期 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因此,原告並未享有意定 期前終止權,堪以認定。此外,本案中亦未有任何法定終 止系爭合約之事由,故亦不生原告行使法定終止權之情形 ,亦屬無疑。
(二)原告請求返還押金,無理由:
⑴1.按上所述,觀諸系爭契約第五條第二項:「前項擔保金 ,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所用 文字既已表明「租期屆滿,承租人交還房屋」之用語,足 徵適用本條項所約定被告應返還原告所交付擔保金之情形 ,專指兩造閘契約係因期間屆滿而,而原告無須負損害賠 償責任情事之情形方可。是以,系爭合約因期限屆滿後消 滅時,被告需返還擔保金,反之,在系爭契約係因其他事 由而終止之情形下,則須視原告有無構成違約,進而決定 應否返還押租金與原告。
⑵2.次按,系爭契約係定有期限之契約,且遍查系爭契約全 部條款,並無關於原告得在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之約 定,亦無法定終止系爭契約之情形,已如上述;則系爭契 約應持續至約定之期限屆滿(即104年10月19日)時,方 歸於消滅。而原告嗣後單方面以其員工之家人將與之同住 ,屆時承租房屋之空間將不敷使用為由,提前終止系爭合 約,自不生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效力,原告本應依約按期 給付租金予被告無訛。
⑶3.嗣因被告幾經思慮,並向原告表示需沒收擔保金(押租 金),始同意協議終止系爭契約,原告亦同意被告所提出 之條件,故兩造於104年5月31日協議終止系爭契約,此有 兩造於系爭契約首頁上方簽署之協議終止條款可稽,故被 告嗣後將擔保金90,OO0元予以沒收、未返還原告,係立基 於雙方間終止之協議時,尚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三、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 於系爭租賃契約書固有租約未滿押金沒收之約定,惟當原 告提出要提早終止系爭租約時,
被告透過本件租約居間介紹人林淑娟向原告表示同意返還 系爭押租金云云,惟業經被告否認。是依上開舉證責任分



配規定,原告自應就被告已同意返還系爭押租金之有利於 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證人林淑娟即本件租約居間介紹人於本院104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固具結證稱:「(問:你有跟原 告法代說被告有同意返還系爭九萬元的押租金給原告嗎? 被告真的有這樣承諾嗎?)被告有說如果原告提前退租, 並馬上有新的房客來承租,沒有造成被告租金的損失,被 告願意把這九萬元押租金給原告,這是我當著被告的面在 餐廳傳簡訊給原告法代。」云云,是證人所證縱然屬實, 亦須於原告提前退租之後,馬上有新的房客來承租,未造 成被告租金損失之情況下,被告始同意返還系爭押租金。 然查,原告於104年5月31日搬走後,並無新的房客來承租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證人所證條件並未成就,被告亦 無返還系爭押租金之義務。況被告自始即否認有透過證人 向被告表示同意返還系爭押租金,是證人上揭證詞尚無法 證明原告主張為真實。次查,被告又辯稱原告提早退租之 後,事實上是去承租證人的房子,證人並向原告說會想辦 法讓被告返還押租金,後來因為被告不返還押租金,證人 自己貼了九萬元給原告,這是證人自己在臉書上寫的云云 ,業據證人當庭承認無訛,並稱當初是因為被告確實有答 應前面我講的這些條件,所以我只好自己補償原告九萬元 等語。是原告退租後既係向證人林淑娟承租房屋,且證人 確實補貼原告9萬元,顯見證人對於被告是否承諾返還系 爭押租金,具有利害關係,亦徵證人所為本件證詞有所偏 頗,而不可信。
(三)綜上,系爭租約上記載租約未滿,押金沒收,而本件確實 於租期屆滿(即104年10月19日)前,終止租約,故被告 本得沒收押租金9萬元,而原告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同 意返還系爭9萬元押租金,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9萬元 押租金,尚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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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雲起遊戲代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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