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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733號
PCEV,104,板小,1733,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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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733號
原   告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達
訴訟代理人 簡銘鋒
被   告 王瑞琨
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耕讀園社區各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歷次之會議紀錄,如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 項作成之決議,並請提出該會議紀錄依同條2 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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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