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151號
PCEV,104,板小,1151,2015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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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151號
原   告 王紫綺
訴訟代理人 潘漢強
被   告 朱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透過網路向被告(溫馨小屋 家具工廠)購買天王星白色七尺三門衣櫃(含外加左桶2 片 、中桶1 片隔板,下稱系爭衣櫃),總價新臺幣(下同)1 萬7,900 元,被告保證系爭衣櫃堅固、耐用、耐重、前兩個 月有問題免費處理,且不會給出清、瑕疵品,詎被告於同年 月9 日晚間交付系爭衣櫃並收取價金後,原告竟發現系爭衣 櫃2 片隔板背面有多處鑽孔,1 支吊桿有多處刮痕並有奇異 筆註記「立興拉大桶用」文字,嗣後更發現有門片龜裂、噴 漆不均之瑕疵等情。被告則以交付之衣櫃係全新,且有告知 訂製商品不可退貨,原告並未交付價金等語置辯。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衣櫃照片、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 為證,且系爭衣櫃之3 片門片、外框均有龜裂情形,其上橫 條噴漆不均、吊桿有文字註記、隔板背面有數個不明鑽孔、 隔板支架不平等節,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無訛,並製有勘驗 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足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查, 原告於被告交付系爭衣櫃離開後,隨即通知系爭衣櫃之隔板 有不明鑽孔、吊桿有文字註記、刮痕等瑕疵,並於對話紀錄 中拍攝照片傳送予被告等節,有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 佐,是被告辯稱其所交衣櫃係全新云云,難以採信。至被告 辯稱曾告知原告訂製商品不可退貨乙節,並未舉任何證據以 實其說,亦無足採。另被告交付系爭衣櫃後,原告立即且積 極向被告反映系爭衣櫃存有諸多瑕疵,並要求解約退貨,反 觀被告則消極應對,甚至冷淡回以「我不想再跟您談了」等 情,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衡情若原告尚未支付價 金,大可拒付,何需如此積極反映,而被告又豈會在商品已 交付而未收取價金時,如此消極回應。況原告要求更換新隔 板時,被告則要求「補足」差額1 片400 元乙節,亦有被告



在LINE中之對話在卷可按,可見被告已收取價金,否則何來 「補足」?是被告辯稱未收價金云云,並不可採。綜上所述 ,被告就系爭衣櫃有前開品質之保證,而系爭衣櫃有上開瑕 疵業經認定如前,原告自得解約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取之價金 。從而,原告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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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