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4年度,40號
PCEV,104,板勞簡,40,2015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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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鄭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為法 人者,應記載其確實名稱及真正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真正營業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 5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 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8月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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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