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4年度,132號
PCEM,104,板秩,132,2015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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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13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洪正雄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11
月13日新北警海秩字第02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洪正雄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洪正雄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4年11月12日凌晨零時2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7-11便利超商店內)。(三)行為︰酒後在上址便利超商店內對店員大喊:搶劫、搶劫 ;又對店員稱:不然,你報警啊!服務業的服務態度那麼 差各等語,藉端滋擾該行號。嗣經店員報警查獲。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店員劉俊凱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現場照片2幀。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
(四)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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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