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463號
TPSV,104,台聲,1463,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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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許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可愛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
七五號),聲請核定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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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愛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