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董事長資格不存在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458號
TPSV,104,台聲,1458,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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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黃崇喜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
長資格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一號),提起上訴,並
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一三一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查上揭訴訟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另行裁定予以駁回(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五號),則上開聲請即無必要而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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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