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發等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
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
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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