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426號
TPSV,104,台聲,1426,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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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宇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
四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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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