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四號
聲 請 人 謝緯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珮棋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上字第
一四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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