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2290號
TPSV,104,台上,2290,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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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
上 訴 人 梁玉峯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子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十一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七
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由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以原判決之對造為被上訴人提起之。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駁回其依代位關係,代位債務人即被上訴人請求共同被告張芷珮張芷帆(上訴人對該二人上訴部分,本院另為判決)各將原判決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就該部分,其對被上訴人並無請求給付之聲明,故被上訴人非屬上開部分判決之對造當事人,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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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