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董事長資格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2245號
TPSV,104,台上,2245,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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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黃崇喜(原名黃介崇)
       莊榮兆
被 上 訴 人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資格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
字第一三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一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分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一○四年四月八日上訴狀之記載,可認上訴人明知有預納裁判費之義務,乃自是日起,迄未補繳裁判費,本院自得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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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