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4年度,162號
TPSM,104,台聲,162,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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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 明 人 鄭義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四年十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三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義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宋 祺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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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