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美商自行車工具組成公司
代 表 人 艾利克‧漢金斯(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104063020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3年5 月17日以「自行車工具組」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93113867號 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197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符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於103 年10月16日以(103) 智專三㈢05048 字第1032143701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 求項5 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即本件原處分)。原告不服 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經濟 部於104 年3 月10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206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撤銷之部分均撤銷。本 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原告 之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 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一)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引證1 係揭露於基板12的兩側設置有外覆式的折疊開口扳手 ,並使各開口扳手分別夾持於兩側的保持板56至62之間,並 透過兩擋銷50、52來作為止擋各開口扳手以提供開啟時反向 的槓桿施力效果,故引證1 之各保持板56至62及兩擋銷50、 52係實施引證1 技術特徵中之必要技術手段。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中明確界定一種用於自行車之自行車工具組,其中手工
具主要為六角、內六角扳手或螺絲起子等作用時施力與基板 軸心呈同軸旋轉施力之工具,顯非如引證1 所揭露作用時施 力與基板軸心垂直旋轉施力的開口扳手。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手工具非為開口扳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求保 護之自行車工具組,自能省略引證1 中保持板56至62及兩擋 銷50、52等必要之構成元件,且能具有體積小、製造成本較 低、方便拿取且可避免擢傷手指的等顯著之功效增進,符合 核准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3.5.4.2 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 」中所記載之內容,故相較於引證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 步性。
2.系爭專利之國際分類為B62J自行車工具組,專用於自行車之 臨時修繕使用,且可供休閒遊憩可隨身攜帶使用;引證1 之 國際分類為B25B之一般工作使用之手工具,並非專為修繕自 行車使用,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專用於修繕自行車使 用之自行車工具組,除自行車修繕外領域實難以運用,故系 爭專利之技術領域與引證1 之技術領域顯有區別。 3.另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1 之技術內容相互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一種自行車工具組,引證1 則為折疊式 扳手工具組而非自行車工具組;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設有一 狹長形之基板,引證1 之基板12為寬幅型而非狹長形;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 ,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引證1 於穿銷的兩端 均設有保持板而非呈突伸形態;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穿桿上 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引證1 於基板12的兩側穿銷分別 套設扳手及分隔件而非依序套設。參照上開比對可知,引證 1 之結構配置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於請求項1 界定保護的自 行車工具組,且引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所界定: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的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透過該穿桿由兩端分別向外延伸能夠無限制 地增加組裝手工具的數量,在引證1 揭露的技術內容,顯然 無法啟發、建議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輕易完 成相同或類似系爭專利所界定保護之技術特徵及達成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透過此項技術特徵能夠產生引證1 所無 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
4.綜上可知,引證1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技術 特徵,而引證1 不屬於與系爭專利相同技術領域的先前技術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引證1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進步性。
(二)引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1.引證3 之本體係由隔板12之兩側設有垂直隔板之二平行平板
11,於各平行板之兩端之兩側邊對應設有穿孔10a 、18供軸 桿30穿伸,並於軸桿30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由系爭 專利說明書可明確知悉系爭專利主要係為解決現有外覆式工 具組體積較大、成本較高……等問題,而引證3 中揭露之工 具組(tool kit)明顯存在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尤以 引證3 之手工具係併列於兩平行平板11間,使用者須在取拿 時,以手指撥動手工具的端部容易造成擢傷,而系爭專利請 求項1 界定之自行車工具組,能透過將手工具設置在基板兩 端之兩側邊之穿桿,有效解決引證3 所存在之手指擢傷問題 ,系爭專利透過單一基板之設計,讓使用者能夠由手工具之 側邊來撥動手工具,而不需要由手工具之端部撥動,有效解 決手指撥動時可能被擢傷之問題,故相較於引證3 揭露之工 具組,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保護之自行車工具組具備引 證3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進步性。 2.另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3 之技術內容相互比對: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係一種自行車工具組,引證3 則為折疊式扳手 工具組而非自行車工具組;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設有一狹長 形之基板,引證3 於兩外側設有平行的狹長形側壁11;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 ,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引證3 於兩平行側壁 11的兩端各穿設有螺栓30,螺栓30端部緊抵於側壁11而非呈 突伸形態;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 墊片,引證3 兩平行側壁11間的螺栓30上依序套設有不同尺 寸的工具20及墊片。參照上開比對可知,引證3 之結構配置 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保護之自行車工具組,且 引證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所界定:「於基板兩端之 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能 夠透過該穿桿由兩端分別向外延伸能夠無限制地增加組裝手 工具的數量,引證3 揭露之技術內容,顯然無法啟發、建議 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相同或類似系 爭專利所界定保護之技術特徵及達成功效,且引證3 之兩平 行平板11會成為限制手工具設置數量之障礙,故相較於引證 3 揭露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 3.縱結合引證3 結合引證1 所揭露之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 容即美國US0000000 號專利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美國US0000000 號專利案係一種外覆式之開 口扳手,在開啟時需透過特定結構來產生反向之槓桿施力效 果,故在結合引證3 時,需透過所揭露之隔板12來作為提供 手工具反向施力之基礎。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保護一種 用於自行車的自行車工具組,其中之手工具主要為六角、內
六角扳手或螺絲起子等作用時施力與基板軸心呈同軸旋轉施 力的自行車工具,明顯不同於引證3 或US0000000 號專利案 所揭露於作用時施力與基板軸心垂直旋轉施力之開口扳手。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保護之自行車工具組係使手工具結 合於基板即引證3 所述隔板12之兩側,並非於隔板12兩側設 置之兩平行平板11之內側,故系爭專利無需透過隔板12來達 到支撐施力之作用,故系爭專利與引證3 所採用之技術手段 完全不同,系爭專利不僅省略引證3 之兩側平行平板11結構 ,且具有體積小、製造成本較低、方便拿取及可避免擢傷手 指……等明顯之功效增進,符合核准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 「3.5.4.2 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中所記載之內容,故相較 於引證3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具有進步性。
4.綜上所述,引證3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技術 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引證3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至5 均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基於解釋系爭專 利之請求項2 至5 時應包含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引證 3 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不具進步性。
(三)引證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引證4 係揭露一細長主體3於兩端分別結合有套筒扳手5、7 、9 、11,其中各套筒板手5 、7 、9 、11之套孔與各樞軸 13、15的軸心線20、22、24相平行且對齊,故套孔之作用點 須與細長主體3 相垂直來旋轉施力,且需有圓形部分39及矩 形鎖部分43來作為定位各套筒扳手5 、7 、9 、11,否則各 套筒扳手5 、7 、9 、11無法作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明確 界定一種用於自行車之自行車工具組,其中手工具主要為六 角、內六角扳手或螺絲起子等作用時施力與基板軸心呈同軸 旋轉施力之自行車工具,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保護之自 行車工具組之技術特徵,顯與引證4 所揭露之多套筒扳手組 結構設置不同,且操作使用方式亦明顯不同,系爭專利與引 證4 實為兩種完全不同之產品。尤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 保護之自行車工具組,省略引證4 中各套筒板手5、7、9 、 11之套孔與各樞軸13、15之軸心線20、22、24相平行且對齊 ,以及圓形部分39及矩形鎖部分43……等必要技術特徵,且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仍能具有體積小、製造成本較低、方便拿 取且可避免擢傷手指……等明顯之功效增進,符合核准時專 利審查基準第二篇「3.5.4.2 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中所記 2.另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4 之技術內容相互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一種自行車工具組,引證4 則為具雙套
筒扳手件的多套筒扳手而非自行車工具組;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係設有一狹長形之基板,引證4 具有細長主體3 ;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 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引證4 於細長主體3 的 兩端設有樞軸13、15,如Fig.6 所示,各樞軸13、15為等外 徑的桿體且兩端與扳手單元5 、7 、9 、11平齊而非呈突伸 形態;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 ,引證4 於樞軸13結合有扳手單元5 、7 、9 、11。參照上 開比對可知,引證4 之結構配置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於請求 項1 界定保護的自行車工具組,且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界定:「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 穿桿,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之技術特徵,且 系爭專利透過該穿桿由兩端分別向外延伸能夠無限制地增加 組裝手工具之數量,以及可透過外徑較大之擋緣形成阻擋效 果,使組裝後之手工具不會脫落,依據引證4 揭露之技術內 容,顯無法啟發、建議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輕易完成相同或類似系爭專利所界定保護之技術特徵及達成 功效,故相較於引證4 揭露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產生引證4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自具進步性。 3.綜上所述,引證4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技術 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引證4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進步性。
(四)引證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引證5 其工具本體10係由一橫板11兩側分別結合側板12而成 ,其螺栓24、31係分別穿置結合兩側板12兩端,且螺栓24、 31端部緊抵於側板12的外側,引證5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界定:「設有一狹長形之基板」、「於基板兩端之兩 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 較大之擋緣」、「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 等技術特徵。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明確知悉系爭專利主 要係為解決現有外覆式工具組體積較大、成本較高……等問 題,引證5揭 露之手工具係併列於兩側板之間,使用者須在 取拿時,以手指撥動手工具之端部而容易導致擢傷,而系爭 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自行車工具組,能透過將手工具設置在 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之穿桿,有效解決引證5 所存在之手指擢 傷問題,系爭專利透過單一基板設計,讓使用者能夠由手工 具之側邊來撥動手工具,而不需由手工具之端部撥動,有效 解決手指撥動時可能被擢傷之問題,故相較於引證5 揭露之 具多種角度定位之工具,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保護之自 行車工具組具備引證5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具進步性。
2.另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5 之技術內容相互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一種自行車工具組,引證5 則為折疊式 多功能工具組而非自行車工具組;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設有 一狹長形之基板,引證5 之工具本體10係由一橫板11兩側分 別結合側板12而成,顯無相同或類似於系爭專利的中置型狹 長形基板;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 有一突伸之穿桿,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引證 5 於螺栓24、31穿置結合兩側板12兩端且螺栓24、31端部緊 抵於側板12的外側,不同於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引證5 兩側板 12間的螺栓24、31上依序套設有不同的工具及墊片。參照上 開比對可知,引證5 之結構配置明顯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界定保護之自行車工具組,且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界定:「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 桿」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能夠透過該穿桿由兩端分別向外 延伸能夠無限制地增加組裝手工具的數量,在引證5 揭露之 技術內容,顯無法啟發、建議或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 知識者輕易完成相同或類似系爭專利所界定保護之技術特徵 及達成功效,且引證5 之兩側板12會成為限制手工具設置數 量之障礙,故相較於引證5 揭露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 項1 具備進步性。
3.綜上可知,引證5 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技術 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引證5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進步性,引證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
(五)為此起訴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第093113867號 發明專利案之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撤銷之部分均撤銷。三、被告之答辯:
(一)引證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一種自行車工具組,係設有一狹長形之 基板,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穿桿 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 、墊片。引證1 說明書第5 欄第17至26行簡譯為,本發明有 一中間體或把手部分,包含一個或多個平板(comprising one or more flat plates ),於該單一平板或多數平板樞 設有多數工具(with the plate or plates having a plurality of wrenches pivotally attached thereto) 。 並由其圖3 ,可見其在平板102 之兩側設有穿孔122 供穿桿 112 、114 穿經,穿桿114 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
於穿桿112 、114 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118 、墊片128 。比 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1 可知,系爭專利之一種自行車 工具組(對應於引證1 之手工具工具組),係設有一狹長形 之基板(對應於引證1 之單一平板),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 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 緣(對應於引證1 之穿桿114 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 ),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對應於引證1 之穿 桿112 、114 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118 、墊片128)。又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5 頁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即載明:本發明屬於手 工具之技術領域,且係用於將各常用手工具樞設於基板,與 引證1 將多數手工具樞設於平板,便於攜帶,兩者之技術領 域相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引證1 , 且系爭專利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引證1 自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即已載明系爭專利屬於 手工具的技術領域,與引證1 之技術領域相同,又引證1 之 說明書亦已載明,其使用單一或多數平板,已揭示系爭專利 使用單一基板之技術特徵,另引證1 之穿桿114 亦已揭示系 爭專利之穿桿結構,則原告主張引證1 為外覆式摺疊工具組 ,不同於系爭專利之沒有外側夾板之中樑式摺疊型工具組, 又引證1 為折疊式扳手工具組,不同於系爭專利的自行車工 具組,另引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 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云云,實不足採。
(二)引證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1.引證3 為一種手工具組,其本體10係由隔板12之兩側設有垂 直隔板之二平行平板11,於各平行板11之兩端之兩側邊對應 設有穿孔10a 、18,供軸桿30穿伸,於軸桿30上依序套設有 手工具、墊片。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3 之結構, 可見系爭專利之一種自行車工具組(對應於引證3 之手工具 工具組),係設有一狹長形之基板(對應於引證3 之本體設 有兩狹長形平行板11),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 突伸之穿桿(對應於引證3 之於二平行板之兩端之兩側邊上 分別設有一突伸之軸桿),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 緣(對應於引證3 之軸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 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對應於引證3 之軸桿上 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可見系爭專利與引證3 之差異 僅在系爭專利係單一狹長平板,而引證3 係兩平行狹長平板 ,惟於工具組採用單一平板或複數平板之外覆式為系爭專利 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此可由引證1 之說明書第2 欄第18至22 行之先前技術簡譯:美國1922年1 月3 日公告之US0000000
號專利揭示一種工具組,其係於單一把手或本體上結合多數 之工具。故工具組以單一把手或本體以結合多數之工具早在 1922年即已公開,隨後有以如系爭專利所述,以複數平板將 多數工具包覆於其中之外覆式工具組,故在工具組之技術領 域採用單一平板或複數平板均為製造工具組業者之通常知識 ,熟悉該項技術者自可依需求選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為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引證3 及參酌申請時 之通常知識即能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不具進步 性。
2.工具組之使用單一或多數平板為通常知識,又引證3 突伸之 軸桿30亦已揭示系爭專利之穿桿結構,則原告主張引證3 為 外覆式摺疊工具組,不同於系爭專利之沒有外側夾板之中樑 式摺疊型工具組,又引證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基板 兩端之兩側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云云,自不足採。(三)引證4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引證4 係一種具雙套筒扳手的多套筒扳手,其係在細長主體 3 兩端突伸有樞軸13、15,樞軸上依序套設有扳手單元5 、 7 、9 、11,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4 之結構可知 ,系爭專利之一種自行車工具組(對應於引證4 之具雙套筒 扳手之多套筒扳手),係設有一狹長形之基板(對應於引證 4 之主體3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 桿(對應於引證4 之於主體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 之樞軸13、15),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對應 於引證4 之樞軸上套設有扳手單元5 、7 、9 、11)。可見 系爭專利與引證4 之差異僅在系爭專利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 徑較大之擋緣而引證4 之樞軸為等外徑及系爭專利具有墊片 ,而引證4 並未揭示墊片,惟於螺栓、螺桿之自由端設有擋 緣實為一般機械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於穿桿之自由端設有 擋緣之功用在於擋止手工具之位置,而引證4 之樞軸雖未具 外徑較大之擋緣,但仍能達成將扳手單元5 、7 、9 、11擋 止之功效,且於工件間設有擋片亦為一般機械之通常知識, 系爭專利難稱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自為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申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引證4 及參酌申請時 之通常知識即能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不具進步 性。
2.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即已載明系爭專利屬於 手工具的技術領域,與引證4 之技術領域相同,又引證4 於 主體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樞軸13,亦已揭示系 爭專利之穿桿結構,則原告主張,引證4 為多套筒扳手,不 同於系爭專利之自行車工具組,又引證4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云云,實 不足採。
(四)引證5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引證5 為具多種角度定位之工具,其包括有一工具本體,至 少一工具組,該工具組係由多種不同之工具構成,且此等工 具頭部樞結於工具本體一端處,而可與工具本體產生相對之 樞擺關係。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5 之結構可知,系 爭專利之一種自行車工具組(對應於引證5 之手工具工具組 ),係設有一狹長形之基板(對應於引證5 之本體設有兩狹 長形平行板12、13),於基板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 伸之穿桿(對應於引證5 之於二平行板之兩端之兩側邊上分 別設有一突伸之螺栓24、31),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 之擋緣(對應於引證5 之螺栓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 ),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對應於引證5 之軸 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可見系爭專利與引證5 之 差異僅在系爭專利係單一狹長平板,而引證5 係兩平行狹長 平板。而工具組採用單一平板或複數平板均為製造工具組業 者之通常知識,熟悉該項技術者自可依需求選用,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自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申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引證5 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能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 效而不具進步性。
2.工具組之使用單一或多數平板為通常知識,又引證5 於主體 兩端之兩側邊上分別設有螺栓24、31,亦已揭示系爭專利之 穿桿結構,則原告主張,引證5 為外覆式摺疊工具組,手工 具並列於兩側板問,不同於系爭專利之沒有外側夾板之中樑 式摺疊型工具組,又引證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基板 兩端之兩側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云云,實不足採。(五)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進一步界定「基板中段兩側分別設有與穿 桿同向突出之突塊」之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 第7 行至第8 行記載「復由第一圖所示可知,各手工具(30) 之自由端係搭設擋止於基板(10)之突塊(12)(13)」,系爭專 利之突塊係用於擋止各手工具之自由端。引證3 揭示一種手 工具組,其本體10係由隔板12之兩側設有垂直隔板之二平行 平板11,於各平行板11之兩端之兩側邊對應設有穿孔10a 、 18,供軸桿30穿伸,於軸桿30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 另其第3 圖及第4 圖揭示隔板12位於平板11之中段,與軸桿 同向,用於擋止各手工具20之自由端,引證3 之隔板12與系 爭專利之突塊在結構、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成之功效均相同 ,故引證3 之「隔板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突塊」 之技術特徵。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為此答辯聲
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04 年8 月7 日以書狀 向本院說明其所主張之請求,皆已充分揭露於專利舉發申請 書上,目前無任何需陳述之事項等語(本院卷第58頁)。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於93年5 月17日以「自行車工具組」向被告申請發明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93113867號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41970 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2 年6 月27日提出引證1 至6 主張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至5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 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引證1 、4 、5 分別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引證3 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4 不具進步性,且引證1 至6 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5 不具進步性,而於103 年10月16日以(103 )智專三( 三)05048 字第10321437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5 舉發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 經濟部104 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1040630206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引證1 、3 、 4 、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被告及 參加人則抗辯上開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 進步性,故本件之主要爭點仍為引證1 、3 、4 、5 ,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二)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3年5 月17日,被告於94年9 月1 日經 審查核准專利,故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 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公布,93年7 月1 日施 行之專利法(下稱93年專利法)之規定為斷。又按發明雖無 第22條第1 項所列情事(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 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但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3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一種自行車工具組,係由一工字型基座以及穿置 於工字型基座兩端之各式手工具所組成,所述之工字型基座 係由一基板以及穿置於基板兩端之穿桿構成工字型,而各手 工具則是穿置於穿桿上,再以設於穿桿自由端之擋緣擋止, 由於僅設有一位於中間的基板,故可以減少體積,減少製造
成本(見中文發明摘要,本院卷第80頁)。
2.系爭專利主要圖面:
系爭專利第1 圖係局部立體分解圖;第2 圖係工字型基座局 部立體分解圖;第4 圖係撥開手工具時立體圖(如附件1 所 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共計5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 項2 至5 為附屬項。
⑴一種自行車工具組,係設有一狹長形之基板,於基板兩端之 兩側邊上分別設有一突伸之穿桿,穿桿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 大之擋緣,於穿桿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墊片。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自行車工具組,其中,基板中 段兩側分別設有與穿桿同向突出之突塊。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自行車工具組,其中一突塊的 厚度較厚,另一突塊之厚度較薄。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或3 項所述之自行車工具組,其中 ,基板之兩端分別設有一貫穿之穿孔,所述之穿桿的桿體係 穿置於穿孔內,穿桿之其中一端設為外徑較大之擋緣,另一 端凹設有螺孔,另設有螺設於螺孔之螺栓,螺栓之螺栓頭即 形成另一擋緣。
⑸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自行車工具組,其中,突出於 基板之穿桿上穿置有彈性墊片。
(四)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1.引證1 為1999年11月16日公告之美國第5,983,759 號「Fold ing wrench cluster」專利案
引證1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5 月17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1技術內容:
引證1 係提供一種有一中間體或把手部分,包含一個或多個 平板,於該單一平板或多數平板樞設有多數工具,再配合其 圖3 ,可見其在平板102 之兩側設有穿孔122 供穿桿112 、 114 穿經,穿桿114 之自由端設有外徑較大之擋緣,於穿桿 112 、114 上依序套設有手工具118 、墊片128 之技術內容 。
⑵引證1主要圖式:如附件2所示。
2.引證2 為87年4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5210975號「多功能工 具組(二)」新型專利案
引證2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5 月17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2技術內容:
引證2 係提供一種多功能工具組,其主要係包括第一工具本 體及第二工具本體,該第一、二工具本體係可利用凹凸配合 的方式結合在一起,並於其中一工具本體設有一ㄇ形件,ㄇ 形件內並凸設一卡筍,而於另一工具本體則設有一固定件, 固定件則樞固一卡固件,該卡固件一端則凸設一凸塊,當此 兩工具本體相配合時,該卡固件之凸塊會卡入ㄇ形件之卡筍 ;其中於第一、二工具本體皆設有兩凸耳以供樞固一工具組 之技術內容。
⑵引證2主要圖式:如附件3所示。
3.引證3 為2003年8 月5 日公告之美國第6,601,481 號「Tool kit having a wrench for fastening tool-mounting bolts」專利案
引證3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5 月17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3技術內容:
引證3 係提供一種手工具組,其本體10係由隔板12之兩側設 有垂直隔板之二平行平板11,於各平行板11之兩端之兩側邊 對應設有穿孔10a 、18,供軸桿30穿伸,於軸桿30上依序套 設有手工具、墊片之技術內容。
⑵引證3主要圖式:如附件4所示。
4.引證4 為1996年9 月24日公告之美國第5,557,992 號「 Multi-socket wrench containing dual socket wrench units」專利案
引證4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5 月17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4技術內容:
引證4 係提供一種具雙套筒扳手的多套筒扳手,其係在細長 主體3 兩端突伸有樞軸13、15,樞軸上依序套設有扳手單元 5 、7 、9 、11之技術內容。
⑵引證4主要圖式:如附件5所示。
5.引證5 為92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1207226號「具多種角 度定之工具」專利案
引證5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5 月17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5技術內容:
引證5 係提供一種具多種角度定位之工具,其包括有一工具 本體;至少一工具組,該工具組係由多種不同之工具構成, 並該些工具頭部樞結於工具本體一端處,而可與工具本體產 生相對之樞擺關係之技術內容。
⑵引證5主要圖式:如附件6所示。
6.引證6 為90年5 月16日公告之我國第88204134號「工具」專 利案
引證6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5 月17日),可 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6技術內容:
引證6 係提供一種工具,其主要包含有一第一工具本體及一 第二工具本體,其中第一工具本體適與第二工具本體產生相 對滑動,以及相對結合之功能,第一、二工具本體之一端對 稱設有一對凸耳並利用螺絲配合螺帽來樞設一工具組之技術 內容。
⑵引證6主要圖式:如附件7所示。
7.證據8 為引證1 之專利說明書部分中譯本、證據9 為引證3 之專利說明書部分中譯本、證據10為引證4 之專利說明書部 分中譯本。
(五)技術爭點分析
1.引證1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由於習知自行車專用之工具組稱為外覆式自行車工具組,其 係具有兩片位於外側之側板,於兩側板兩端之間分別穿置有 一末端具有螺紋部之穿桿,其組裝方式係將穿桿穿置於其中 一側板以後,於兩穿桿上依序置入手工具、墊片,最後再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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