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4年度,2號
IPCV,104,民專訴,2,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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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蔡孟祥   
黃乃傑   
 呂紹凡律師
許瀞心律師
 謝祥揚律師
 洪珮瑜   
被   告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康信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游象敏   
 王瑤珮   
 蔡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4 年
1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研發生產高效能彩色太陽能電池之公司,並為中華 民國發明第I409962 號「具有色彩調變之太陽能電池及其 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 利權期間自民國102 年9 月21日起至118 年7 月29日止。 嗣於103 年8 月6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提出更正申請,經智慧局於103 年12月1 日發函通知准 予更正,更正後之請求項共有28項,其中請求項1 、14、 16及29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13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請求項17至28為依附請求項16之附屬項。被告新能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能公司)係太陽能產業領域 中,生產CIGS薄膜太陽能電池模組之製造商,CIGS薄膜太 陽能電池模組與原告生產之「高效能彩色太陽能電池」, 具有不同之產品設計及生產過程。102 年4 月至6 月間,



原告至國外參展,發現被告新能公司以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製造並銷售如附表1 中所示之Rainbow Cell系列產品(下 稱:系爭產品)。原告於102 年8 月經由笠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購入新能公司生產銷售之部分系爭產品,並將其中 「(CT),6'' ,3BB ,Tile Red,型號:SR11R3C-38 5-A 」(下稱:Tile Red)送交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閎康公司) 進行產品結構分析,並將閎康公司之產 品結構分析報告委交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進行侵權鑑 定,其結果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7 之權 利範圍,而屬侵權。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更正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進一步界定其位置關係」,且無實質變更,符合專利法 第67條之規定:
1.查系爭專利之更正合法與否,本應依我國專利法規為斷 。詎被告主張並引用日本審查基準云云,顯無理由。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更正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⑴更正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彩色太陽能電池依照「光 電轉換層」、「色彩調變層」及「第一電極」之相對 位置,可區分為六種態樣:
①於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之位置,其於光電轉換層之 同側依色彩調變層覆蓋電極分為完全覆蓋、部分覆 蓋及完全不覆蓋三種態樣。
②於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之位置,其於光電轉換層之 反側依色彩調變層覆蓋電極分為完全覆蓋、部分覆 蓋及完全不覆蓋三種態樣。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更正後捨棄(1) 「第一電極」、 「第二電極」位於「光電轉換層」同側之態樣以及捨 棄(2) 「色彩調變層」完全不覆蓋「第一電極」之態 樣,於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之位置,其於光電轉換層 之反側依色彩調變層覆蓋電極僅為完全覆蓋、部分覆 蓋二種態樣。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更正後明確捨棄上述「完全不覆 蓋」之態樣,屬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2 款之「減縮 」,而依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亦足以支持上 開「完全覆蓋」及「部分覆蓋」之態樣:
①申請時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光電轉換層」、「 色彩調變層」及「電極」之實施方式(說明書第4 至6 頁),彩色太陽能電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可由實施方式之記載而得知「完全覆蓋」



、「部分覆蓋」及「完全不覆蓋」之態樣。
②申請時說明書第7 頁實驗例I 亦揭示「完全不覆蓋 」之態樣作為對照例,彩色太陽能電池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可從實驗例I 之說明而理解 「本發明尚包含其他之修改或變化,而可以上述特 定實施例的方式實現」(說明書第8 頁最末段), 因此,色彩調變層「完全覆蓋」或「部分覆蓋」第 一電極之態樣,原本即屬系爭專利所涵蓋之範圍內 。
③說明書第5 圖雖僅為系爭專利之「較佳實施例」之 太陽能電池剖面示意圖(說明書第4 頁第8 行、第 9 頁第2 至3 行),但亦足以合理支持色彩調變層 「完全覆蓋」或「部分覆蓋」第一電極之態樣: 第5 圖繪示「4 個」第一電極,依系爭專利申請 時彩色太陽能電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之理解,一太陽能電池上匯流電極之總數應限 於2 或3 個,故第5 圖中之第一電極,應係指「 指狀電極(finger electrode)」,而非「匯流 電極(Busbar electrode)」,第5 圖不應解釋 為色彩調變層必然「覆蓋」匯流電極(即被告主 張「完全覆蓋」)之圖示。
依說明書實驗例II記載,光電轉換層厚度為140~ 250 μm ,而匯流電極通常寬度為1.5mm (1500 μm )、指狀電極寬度為0.1mm (100 μm )。 匯流電極之寬度遠大於光電轉換層的厚度,而指 狀電極之寬度小於光電轉換層厚度。則彩色太陽 能電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第5 圖所示意之剖面結構之寬高比例,即可認知所示 意之第一電極為「指狀電極」,而非「匯流電極 」。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更正後捨棄上開「完全不覆蓋」 之態樣,屬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2 款之「減縮」, 而依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亦足以支持前揭「 完全覆蓋」及「部分覆蓋」之態樣。且系爭專利更正 前、後,均同樣以前揭系爭專利之製程而實施,並無 被告主張「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即無實質變更可言,更正當屬合法。
⑸依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所建立判斷 更正合法與否之標準,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更正,除 可獲得原說明書支持外,在目的、技術手段及效果上



,更正前後均無不同,且無改變所欲解決之問題,智 慧局准予更正之處分並無違誤。
(三)系爭專利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1.被證2 (西元1999年7 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5807440 號 「Photovoltaic device 」專利案),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至5、7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2 所謂「漫射層」,無法同時對應到系爭專利「 色彩調變層」及「抗反射層」,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色彩調變層」之要件,請求項2 另具有「抗反 射層」之要件,此二者乃分別獨立之結構,且各自具 有其定義。
⑵被證2 之色彩層係以「有機樹脂或其他類似物」為成 分。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 「色彩調變層由氧化物 、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等介電 材料中之至少一者所構成」,係屬於封閉式用語。亦 即,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僅能由該等無機介電材料 所組成。因此,系爭專利「色彩調變層」與被證2 之 有機材料色彩層不同,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
2.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之組合,具有較佳之新功效, 況前案證據間具有不相容性,且被告所提前案證據之公 開日,與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後距離長達6 年之久,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此六年期間中均未曾援 引前案並加以組合,益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7 具 有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相較於被證1 (西元2003年7 月11日公開之 日本第2003-197937 號「太陽電池および太陽電池モ ジュ一ルおよび太陽電池色彩制御方法」(太陽能電 池及太陽能電池模組及太陽能電池色彩控制方法)專 利案)中前電極須「突穿」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 射膜之設計,系爭專利之前電極不須「突穿」或「被 覆蓋」色彩調變層之設計,可大幅提高製程效率及產 品良率之功效。
⑵被證11(西元2003年Jenny Nelson著,Imperial Col lege Press出版之"The Physics of Solar Cells"節 本)並未有調變太陽能電池色彩之敘述,也無系爭專 利「色彩調變層」之記載,系爭專利相較於被證11, 至少即有「調變太陽能電池外觀色彩」之功效。被證 11僅提及抗反射層(AR),然均未教示「色彩調變層 」,被證11之技術內容,本質上與系爭專利無關。又    被告迄今無法提出被證1 及被證11可以組合之動機,



是被告此部分之主張,委無可採。
⑶被證1 已具體揭示前電極「突穿」第1 及第2 抗反射 膜(即未覆蓋型),業如前述,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時(2009年),於參考 西元2003年公開之被證1 及被證11,應能理解到要採 取同屬「未覆蓋型」之被證11之設計,才能與被證1 之第2 抗反射膜進行組合。惟此組合後仍屬被證1 所 揭示之「未覆蓋型」,與系爭專利前電極「不」突穿 色彩調變層之結構,並不相同。又若以被證11圖10.1 0 為基礎(抗反射層已覆蓋前電極),如再加上另一 層色彩調變層,產生之結構則應為與被證2 美國專利 相同之全部覆蓋型,與系爭專利前電極須突穿抗反射 層之設計,亦不相同。因此,被證11欠缺具體之教示 及組合動機,無從與被證1 組合成系爭專利之發明。 ⑷被證1 及被證2 有關色彩層之教示具有互斥性、科學 上不相容性,顯為反向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無從組合被證1 及被證2 。又關於是否須「 突穿」色彩層之設計,被證1 及被證2 兩者間亦屬相 反設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本無從組 合被證1 及被證2 。因此,被證1 及被證2 不論是在 「色彩層」的厚度以及前電極是否突穿色彩層之設計 ,均屬相反之教示,且色彩層之膜厚甚至為互斥之要 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任何動機將 此等證據予以組合。
⑸相對於習知技術(例如被證1 之第一電極完全不被覆 蓋之技術),第一電極必須突穿第一及第二抗反射膜 之製程,系爭專利於更正前、後之製程,均採用第一 電極未穿透色彩調變層之製程(即色彩調變層覆蓋至 少一第一電極),更正前、後並無不同,業如前述; 且色彩調變層根本無須被穿透,此乃系爭專利與先前 技術根本差異所在,彩色太陽能電池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理解系爭專利及先前技術(如被證 1 )因此不同所能帶來功效上之增進、良率之改善等 無法預期之功效。
(四)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7: 1.Diamond Gold彩色太陽能電池落入請求項1 、2 、4 、 5 、7 ,其餘系爭產品均落入請求項1-5 及7 文義範圍 。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記載「色彩調變層覆蓋上述至少一 第一電極」,被告既不否認系爭產品色彩調變層覆蓋指



狀電極,已可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文義範 圍。縱以系爭產品上由色彩調變層「覆蓋」指狀電極之 「區域」而言,該區域亦為一可供將光能轉換成電能之 太陽能電池單元(包含光電轉換層、第一電極、第二電 極、色彩調變層之技術特徵),此等太陽能電池單元, 亦符合請求項1 之文義讀取。
3.縱如被告所言因系爭產品匯流電極未被色彩調變層覆蓋 而不構成文義侵權云云(原告否認之),惟其與申請專 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way ), 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產生實質相同的結 果(result),系爭產品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並 無實質差異,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均等範圍,同樣構 成侵害系爭專利之侵權行為。
(五)被告係明知或可得而知原告系爭專利存在,仍為生產、銷 售附表1 之系爭產品,業已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5 、7 至為明確。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僅就損害賠償金 額先為新台幣(下同)334 萬元之一部請求,又被告之侵 權行為係屬故意,為此併請求予以酌定損害額334 萬元三 倍,即1,002 萬元之損害賠償。
(六)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不得為一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 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表1 所示產品,及其他同類侵害 系爭專利之產品。
3.被告應將其已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 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表1 所示產品,及其他同類侵害系 爭專利之產品全數回收、並銷毀生產工具及原料。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專利有得撤銷原因: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更正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 項或第 4 項之規定,有得撤銷之原因:
⑴原告雖以「申請專利範圍減縮」為由,將更正前原請 求項15之特徵併入請求項1 中,惟更正前原請求項15 形式上為附屬項,其實質上仍屬獨立項,原告以互斥 的技術特徵取代請求項1 原本所載之「至少一第一電 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設置於上開光電轉換層上方」 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 項



之規定,更正屬違法。
⑵由於原申請專利範圍中並無「請求項15+ 請求項2」 、「請求項15+ 請求項3 」、…「請求項15+ 請求項 13」等態樣,故在原告將更正前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 範圍減縮至更正前請求項15之範圍後,已實質上造成 更正前請求項2 至請求項13範圍之變更。該更正亦已 實質變更其他附屬項之範圍,不應准許。
⑶原告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為由,申請更正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並加入「且上開色彩調變層覆蓋上開 至少一第一電極」(下簡稱「色彩調變層必須覆蓋第 一電極」)之技術特徵。惟對於「色彩調變層必須覆 蓋第一電極」之要件及其功能、目的,系爭專利申請 時原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完全未有任何文字敘述, 亦未見於核准公告之說明書中,且原說明書中有「形 成電極22和24之步驟可以在形成色彩調變層26步驟之 後」(亦即「色彩調變層覆蓋第一電極與否均可」) 之相反揭示。既然原告未於系爭專利原公告申請專利 範圍甚至原公告說明書中實質揭露「色彩調變層必須 覆蓋第一電極」之要件(反之,其明文揭露者係「色 彩調變層覆蓋第一電極與否均可」之相反揭示),則 公眾對於「色彩調變層必須覆蓋第一電極」之要件及 其功效(欲解決之問題)毫無預見可能性。原告僅因 圖5 所示之色彩調變層「恰好」位於第一電極之上, 即主張「色彩調變層必須覆蓋第一電極」之內容實質 上已為原說明書所揭露而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2 項之 規定,顯非妥適。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 更正始新增之「且上開色彩調變層 覆蓋上開至少一第一電極」要件係「第一電極與色彩 調變層『相對位置』」之具體限制,而非「第一電極 」或「色彩調變層」個別要件之進一步界定,由於更 正前原請求項1 根本未記載第一電極與色彩調變層之 具體位置(原請求項1 僅敘述兩者均位於光電轉換層 上方,亦即原請求項1 僅界定兩者個別與光電轉換層 之相對位置),因此「色彩調變層必須覆蓋第一電極 」文句之增加,顯已導致核准時之專利範圍實質變更 。從而此新增之要件顯非屬更正前原請求項1 所載任 何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 徵」,已導致核准時之專利範圍實質變更,違反專利 法第67條第4 項之規定,不應准予。
⑸縱認「色彩調變層必須覆蓋第一電極」之要件為更正



前原請求項1 中電極或色彩調變層兩技術特徵之「進 一步界定」,惟參酌原告「色彩調變層覆蓋第一電極 可提高製程效率及產品良率,使產品更具有成本優勢 」之主張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更正時經引入「 且上開色彩調變層覆蓋上開至少一第一電極」要件後 ,系爭專利欲解決之問題已由說明書所載之「毋需藉 由複雜設計或製程,又不影響太陽能電池功率轉換效 率之前提下,獲致多種色彩太陽能電池」,變更為原 告所述之「提高製程效率及產品良率,使產品更具有 成本優勢」,加入該「色彩調變層必須覆蓋第一電極 」要件所欲解決之問題(即「提高製程效率及產品良 率」),非屬系爭專利「核准時發明」欲解決之問題 ,即「不影響轉換效率而可調變色彩」(例如說明書 第3 頁第16至18行)之下位概念或同種類,應認為兩 者於技術上不相關連,已改變更正前發明所欲解決之 問題而導致實質變更原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違反專 利法第67條第4 項之規定,應不予更正。
2.系爭專利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有得撤銷之 原因: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揭露內容過於廣泛(如色彩調變層 之材料種類及厚度),無法使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無須過度實驗之情況下,了解 如何選擇色彩調變層之材質及厚度,並達到系爭專利 「不影響轉換效率而可調變色彩」之目的,難謂已充 分揭露:
①系爭專利說明書於第3 頁【先前技術】揭示:系爭 專利欲解決之技術問題為「毋需藉由複雜設計或製 程,又不影響太陽能電池功率轉換效率之前提下, 獲致多種色彩太陽能電池」。另參酌系爭專利說明 書,系爭專利顯然係欲透過「調整色彩調變層(或 其中所包含之薄膜)之材質種類或厚度,或利用不 同色彩調變薄膜搭配」之手段,以達前開目的。惟      就色彩調變層之材質種類及厚度選擇,系爭專利說      明書僅有「色彩調變層26可以是由一種或多種介電     物質(dielectric material) 所構成…各種介電物    質或其組合物均可以使用,例如氧化物(SnO2,   Al2O3, SiO2, ZnO, Y2O3, Ta2O5, TiO2, Cr2O3等  )、氟化物(MgF2, Na3AlF6 等)、硫化物(ZnS,  PbS, CdS等)、氮化物(Si3N4, AlN, AlOxNy, etc.)、碲化物(CdTe等)、硒化物(PbSe等)及



 / 或類似物質等。較佳而言,色彩調變層26的厚度 約可介於1~5000nm間之範圍」之概括性揭示。此等 揭示內容所涵蓋之範圍實過於廣泛,尚不足以使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無須過 度實驗之情況下,了解如何選擇色彩調變層之材質 及厚度,並達到系爭專利「不影響轉換效率而可調 變色彩」之目的。
②系爭專利雖形式上載有實例(實驗例II至IV) ,然 其對於達到上開「不影響轉換效率而可調變色彩」 目的至關重要之技術內容之一,即「色彩調變層所 使用之材質種類」,卻無任何具體揭示,僅以「色 彩調變層26是由具有厚度1,600-2000A之材質所構 成」、「色彩調變層是由具有厚度800-1,200 A之 材質所構成」、「色彩調變層26…是以三層所構成 ,第一層具有折射率2.15-2.55 、厚度750-1100A ,第二層具有折射率3.6-4.0 、厚度1,550-1950A ,第三層具有折射率2.15-2.55 、厚度960-1360A 」云云,未具體揭露實例中色彩調變層所使用之材 質為何,致使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無法僅根據實施例,即能完成系爭專利所請 之發明,而達到「不影響轉換效率而可調變色彩」 之功效。
③綜上,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達成系爭專利目的之主 要技術內容,即色彩調變層之材質選擇,未為充分 之揭露,致系爭專利不符充分揭露且可據以實施之 要件,而有得撤銷之原因。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及7 不符修正前102 年專利法第 22條第1 項第1 款或同條第2 項之規定:
⑴被證11係屬系爭專利申請日時太陽能電池領域之通常 知識:
①被證11係說明太陽能電池相關理論基礎及當時實務 發展狀況,其已於序言載明該書內容係為大學部課 程所設計,且該書已為國內外大學授與太陽能電池 相關知識時,廣為使用之教科書或參考書。是被證 11之內容於系爭專利申請時,已屬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時太陽能電池領域之通常知識,從而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開發太陽能電池之際, 均能參酌被證11之內容調整相關先前技術文件揭露 之技術,而不生有無將其內容與他先前技術文件組 合之問題。




②被證11教示之通常知識,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所載技術特徵相關:
被證11已明文教示可藉由粗糙化太陽能電池中之光      電轉換層表面之技術手段,達成降低入射光之反射      率、減少入射光的淨反射、調整入射光折射、改變     光之行進路徑等目的,藉此提高光電轉換層材料對    光的吸收,進而提升電池轉換效率。被證11於第19   0 頁圖7.9 及其圖說,進一步說明如何藉由粗糙化 之表面達到改變入射光之折射現象進而增加光路徑 長度之效果;另於第188 頁圖7.7 顯示n 型矽層( 光電轉換層)可具有經粗糙化之表面,而塗覆於該 表面上之抗反射覆層(Anti-reflection coating ,即AR覆層)亦具有粗糙表面。又被證11 第261頁 第12至20行「對一可見光波長最佳化的AR覆層可能 會對其他波長的光有相當高的反射率…矽基太陽能 電池通常呈現紫色或藍色」,此已教示太陽能電池 之色彩會受抗反射覆層影響,亦即抗反射覆層可調 變太陽能電池之外觀顏色。再者,被證11第188 頁 圖7.7 與圖10.10 已分別教示抗反射覆層未覆蓋前 電極之太陽能電池與抗反射覆層覆蓋前電極之太陽 能電池。換言之,抗反射覆層無論覆蓋或不覆蓋前 電極,均為習知之通常知識。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
①依被證2 之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欠缺新穎性: 被證2 其揭示一種包括光伏打層(photovoltaic       layer 33) 、ITO 透明導電膜(ITO transparen       t conductive film 34) 、輔助電極(auxiliary       electrode 35) 、電極(electrode 32)、漫射層       (diffuser layer 37) 及色彩層(coloring layer       39及40) 之光伏打裝置(即太陽能電池)。      被證2 揭示之光伏打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太       陽能電池,)中,光伏打層(33)係相當於系爭      專利之光電轉換層;另被證2 之ITO 透明導電膜     (34)及輔助電極(35)之整體與電極(32),係分別       設置於光伏打層(33)之相對表面之上方,以輸出       電能,故被證2 之ITO 透明導電膜(34)及輔助電      極(35)之整體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電極,電極       (32)則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電極。又被證2 之       色彩層(即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膜(39)及未固化      樹脂組合物(40)之個別或組合)係設置於光伏打



    層(33)之上方,以調變光伏打電池之色彩外觀之       用,其覆蓋ITO 透明導電膜(34)及輔助電極(35)       之整體,且可由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苯二甲藍      及聚胺酯樹脂等介電材質所構成,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色彩調變層。再者,設置於光伏打層(33)上    方之漫射層(37)除可用於散射及分散光線外,亦       可調變色彩,且其覆蓋ITO 透明導電膜(34)及輔       助電極(35)之整體,可由包括氧化矽、氧化鋁、      硫酸鋇或氧化鈦等介電材料所構成,實質功能及     作用上亦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因此被       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要件,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②依被證2 之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欠缺進步性:      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被證2 無進步性可言。又     被證2 僅以「漫射層」即可達到系爭專利「色彩調    變層」及「抗反射層」二層之功效,較系爭專利更   為簡便,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③依被證1 及被證11之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欠缺      進步性:
被證1 具體揭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含(矽)基  板(1) 、n 型擴散層(2) 、(高摻雜)p 型層(7 ) 、受光面電極(5 )、背面電極(8) 、第1 抗反       射膜(3) 及第2 抗反射膜(4) 。      被證1 揭示之太陽能電池係利用基板(1) 、n 型       擴散層(2) 及p 型層(7) 所形成之pn接合面將入       射光轉換為電能,故被證1 之基板(1) 、n 型擴      散層(2) 及p 型層(7) 之整體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光電轉換層。又被證1 之太陽能電池包含受光面       電極(5) 及背面電極(8) ,其係分別設置於上開       基板(1) 、n 型擴散層(2) 及p 型層(7) 整體之      相對表面上方,用於輸出電能,故被證1 之受光     面電極(5) 及背面電極(8) 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       之第一電極及第二電極。再者,被證1 之太陽能       電池包含同時用於防止光反射及調變太陽能電池      色彩外觀之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該第     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可為介電材料。且被    證1 雖稱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為「抗反   射膜」,然既然其已明示第1 抗反射膜及/ 或第  2 抗反射膜有可調變太陽能電池色彩外觀之功能



,符合「色彩調變層」為「具有可調變太陽能電 池色彩外觀之層」之解釋,而該等膜之材質、折 射率、厚度等亦符合系爭專利對色彩調變層之描 述,上開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實質上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
      縱使被證1 未明文揭示色彩調變層是否覆蓋受光       面電極( 即「色彩調變層覆蓋第一電極」要件)      ,惟該要件與「色彩調變層未覆蓋第一電極」之     態樣僅有結構上之細微差異,且其成因僅係因色    彩調變層與第一電極形成之先後順序有所不同而   已,為所屬發明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且有被  證11第302 頁圖10.10 為證,故被證1 之第1 抗 反射膜及/ 或第2 抗反射膜實質上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色彩調變層。是一太陽能電池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被證11簡單變換被證1 之明 文揭示,於其第一電極形成後始塗覆色彩調變層 於其上,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④依被證1 及被證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欠缺進步性:
由被證1 標題及被證2 第1 段即可知該等先前技 術文件之主要目的均為「如何調變太陽能電池之外 觀色彩」。由於被證1 及被證2 均屬同一技術領域 且欲解決之技術問題相同,故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被證1 與被證2 組合 (即被證1 與被證2 之組合為「明顯」)。故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合理基 於被證2 之揭示,改變被證1 中色彩調變層與第一 電極之形成順序而輕易完成請求項1 所請發明。是 被證1 及被證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依被證2 之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欠缺新穎性:被證2 之 漫射層係位於色彩層(相當於色彩調變層)及光伏      打層(相當於光電轉換層)之間,其可造成入射光      之漫射及散射,因而減少反射,即可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抗反射膜」。是被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2 記載之「抗反射膜」及其他所有要件,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2 不具新穎性。




②依被證2,系爭專利請求項2欠缺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相較被證2既已無新穎性,自無進      步性可言。
③依被證1 及被證11之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欠缺 進步性:
      被證1 之第1 抗反射膜(3) 係位於第2 抗反射膜(4      ) (相當於「色彩調變層」)與基板(1) 、n 型擴     散層(2) 、p 型層(7) 之整體(相當於「光電轉換    層」)間,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抗反射層。是被證   1 及被證1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記載之「抗反  射膜」及其他所有要件,故被證1 及被證11可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④依被證1及被證2之組合,請求項2欠缺進步性: 依被證1 及被證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因此,被證1 及被證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欠缺進步性:
①依被證2 之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欠缺進步性: 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所有技術特徵, 業如前述。被證2 已載有色彩調變層厚度大於漫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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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