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蔡緯馨律師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賴蘇民律師
蘇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4 年
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係違反專利法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符合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 權。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等現為新型第M332278 號專利「具有影像顯示連接埠( DisplayPort )及高解析度多媒體介面(HDMI)連接器之多 埠式連接器」(下稱系爭專利1 )及新型第M349582 號專利 「具有不同規格的多埠式連接器」(下稱系爭專利2 )之專 利權人。系爭專利係由莊○○讓與原告等,並經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3 日 函文通知准予讓與登記。系爭專利前經原專利權人莊○○分 別於100 年9 月7 日、99年3 月30日取得智慧財產局針對系
爭專利所作成之技術報告,兩件新型技術報告均認定兩件專 利之全部請求項(系爭專利1 共12項、系爭專利2 共8 項) 均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比對結果代碼:6 ),且無影響專 利權效力之事由(參原證3 )。原告等取得前揭專利權及技 術報告後,曾於104 年1 月5 日發函通知被告公司所製售諸 多產品種類之電腦主機板有實施上述二新型專利之情形,經 比對後,型號「SABERTOOTH Z97 MARK-2TAYO 」(下稱系爭 產品1 )電腦主機板之連接器技術特徵,已落入系爭專利1 之請求項1 ,另型號「Z87-A 」(下稱系爭產品2 )電腦主 機板之連接器技術特徵,亦已落入系爭專利2 之請求項1 ( 原證4 ),此有華鼎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專利侵 害鑑定報告書可稽(原證5 、原證6 )。又系爭產品係由原 告經公證購買取得,系爭產品1 有臺北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 陳永星所出具之103 年度北院民公星字第634 號、第62 8 號兩份公證書可稽(原證7 、原證8 ),系爭產品2 有臺北 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陳永星所出具之103 年度北院民公星字 第635 號公證書可稽(原證9 )。原告為保存證據,更於10 3 年7 月4 日於陳永星公證人之辦公室列印保存被告公司相 關網頁所示之內容,以為佐證,此有同一公證人所出具之10 3 年度北院民公星字第421 號公證書可稽(原證10)。被告 公司雖於104 年1 月16日回函,表示將要求供應商鴻海精密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云云,惟迄今尚未回覆。原告爰依專 利法第120 條準用專利法第58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與第 2 項,專利法第97條第2 項及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暫以5 百萬元為最低請求金額。二、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㈠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影像顯示連接埠」,應解釋為應解 釋為box-to-box連接完成後可具有傳輸功能者(見本院卷二 第261 頁)。
㈡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貫穿該座體」,應解釋為「至少兩 面通透、產品可抽拔即為貫穿」(見本院卷二第262 頁)。三、並聲明:
㈠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 型M332278 號專利之產品。
㈡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 型M349582 號專利之產品。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二人共5 百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㈠由系爭專利1 說明書、美國對應案、DisplayPort 規格書及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認知可知,請求項1 之「 影像顯示連接埠」,應解釋為一具有DisplayPort 規格數位 影音傳輸功能之「連接器」。
㈡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貫穿該座體」,應解釋為「貫通穿 透該座體」。
二、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1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 的文義範圍:系爭 產品1之座體僅有下方之嵌槽,上方為一與座體一體成形之 DisplayPort ,而不存在第一嵌槽;且座體上方有一與座體 一體成形之DisplayPort 部件,並非另行組接之完整之 DisplayPort ,並未讀取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一座體, 其上設有一第一嵌槽,及在該第一嵌槽下方之一第二嵌槽」 ;「一影像顯示連接埠,係以組接於該第一嵌槽中」。依據 專利侵權鑑定比對之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系爭產品1 實未侵害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
㈡系爭產品2 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的文義範圍:系爭 產品2 座體上僅有一安裝空間,且該安裝空間未貫穿該座體 ;HDMI組接於一安裝空間中,但該安裝空間並未貫穿座體, 不符合第一安裝空間之定義;系爭產品2 無第二安裝空間, 且數位界面連接器(SPDIF Connector )本即屬座體之一部 分,而非另行組接。未並讀取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一座 體,其上具有貫穿該座體的一第一安裝空間及第二安裝空間 」,「一HDMI連接器,係組接於該第一安裝空間中,其上具 有複數導電接腳;及」,「一數位界面連接器,係組接於該 第二安裝空間中,其上具有複數接腳。」,依據專利侵權鑑 定比對之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系爭產品2 實未侵害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
三、專利有效性部分:
㈠系爭專利1請求項1 具有下列得撤銷之事由,不得主張專利 權:
①被證10、11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②被證12、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③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揭露內容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 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明確、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 之規定。
㈡系爭專利2請求項1 具有下列得撤銷之事由,不得主張專利
權:
①系爭專利1 可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1 可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1 與被證1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④被證17與被證1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⑤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揭露內容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 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明確、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 之規定。
四、綜上,系爭產品1 、2 並未侵害系爭專利1 、之情事;況且 系爭專利1 不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2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而亦有應撤銷之事由,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五、並聲明:
㈠原告等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等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參、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63頁)一、原告等現為新型第M332278 號專利「具有影像顯示連接埠( DisplayPort )及高解析度多媒體介面(HDMI)連接器之多 埠式連接器」(下稱系爭專利1)及新型第M349582 號專利 「具有不同規格的多埠式連接器」(下稱系爭專利2 )之專 利權人。
二、系爭專利1 、2 係由莊○○讓與原告等,並經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於103 年9 月3 日函文通知准予讓與登記。三、系爭產品1、2均為被告所販售。
肆、兩造之爭點:(見本院卷二第263-264頁)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部分:
㈠系爭專利1之「影像顯示連接埠」應如何解釋? ㈡系爭專利2之「貫穿」應如何解釋?
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2申請專利範圍? ㈠系爭產品1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專利權文義範圍 ?
㈡系爭產品2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之專利權文義範圍 ?
三、系爭專利是否有得撤銷之事由?
㈠系爭專利1部分:
⑴被證10、11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
⑵被證12、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揭露內容是否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 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㈡系爭專利2部分:
⑴系爭專利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
⑵系爭專利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⑶系爭專利1 與被證1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被證17與被證1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揭露內容是否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 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⑴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1之技術內容:
一種具有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 及高解析度多 媒體介面(HDMI)連接器之多埠式連接器10,包括:一座 體1 、一影像顯示連接埠2 、一HDMI連接器3 、一封閉 蓋4 及一外殼體5 。其中,該座體1 上設有一第一嵌槽 11及第二嵌槽12,該座體1 背後設一凹陷部13,該凹陷 部13上設有一組接口131 ,該組接口131 與該第一嵌槽 11相通,於該凹陷部13之壁面132 上設有複數個溝槽 133 。該影像顯示連接埠2 係以組接於該第一嵌槽11中 。該HDMI連接器3 係以組接於該第二嵌槽12中。該封閉 蓋4 組接於該凹陷部13中,該封閉蓋4 上設有一組接於 該組接口131 之凸出部41,該封閉蓋4 的壁面42上設有 複數凸條43,該凸條43以壓掣於該溝槽133 中。該外殼 體5 ,以套接於該座體1 外部,於前端面51上設有對應 影像顯示連接埠2 之插接口231 及HDMI連機器3之 插槽 32的第一穿孔52及第二穿孔53,該外殼體5 的側面54底 部延伸一組接腳55。藉由該多埠式連接器10可提供插接 DisplayPort及HDMI傳輸線20、30。(摘自新型摘要) ⒉系爭專利1 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1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1 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 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請
求項1 :
一種具有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 及 高解析度 多媒體介面(HDMI)連接器之多埠式連接器,包括:一座 體,其上設有一第一嵌槽,及在該第一嵌槽下方之一第 二嵌槽;一影像顯示連接埠,係以組接於該第一嵌槽中 ;一高解析度多媒體介面連接器,係以組接於該第二嵌 槽中。
㈡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⑴系爭專利2技術內容:
⒈一種具有不同規格的多埠式連接器10,以電性連結在電 子裝置之電路板上,包括:一座體1 、一HDMI連接器2 及一數位界面連接器3 。該座體1 上具有一第一、二安 裝空間11、12。該HDMI連接器2 組裝於該第一安裝空間 11,該HDMI連接器2 設有延伸於座體1 外部之導電接腳 21。該數位界面連接器3 上具有一本體31,該本體31組 裝於第二安裝空間12,該本體31內部具有一光接收器, 該光接收器的接腳36延伸於該座體1 外部。(摘自新型 摘要)
⒉系爭專利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⒊系爭專利2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 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請 求項1 :
一種具有不同規格的多埠式連接器,以電性連結於電子 裝置的電路板上,包括:一座體,其上具有貫穿該座體 的一第一安裝空間及第二安裝空間;一HDMI連接器,係 組接於該第一安裝空間中,其上具有複數導電接腳;及 一數位界面連接器,係組接於該第二安裝空間中,其上 具有複數接腳。
二、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1 (「SABERTOOTHZ97 MARK-2TAYO」主機 板)侵害系爭專利1 之請求項1 、系爭產品2 (「Z87-A 」 主機板)侵害系爭專利2 之請求項1 。
㈠系爭產品1:
⑴系爭產品1 之主機板40具有多埠式連接器100 ,其中,該 多埠式連接器100 包括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20 以及HDMI連接器30,座體10具有第一嵌槽101 以及第二嵌 槽102 ,第二嵌槽102 係設置於第一嵌槽101 下,影像顯 示連接埠20之金屬外殼等元件係組接於第一嵌槽101 , HDMI連接器30 係組接於第二嵌槽102 。
⑵系爭產品1 之照片如附圖三所示。
㈡系爭產品2:
⑴系爭產品2 之主機板40具有電連接器100 ,其中,該電連 接器100 包括HDMI連接器20以及數位界面連接器30,座體 10具有第一安裝空間101 以及第二安裝空間102 ,座體10 之下側以及前側為通透的,HDMI連接器20係組接於第一安 裝空間101 ,且該HDMI連接器20具有導電接腳201 ,數位 界面連接器30係組接於第二安裝空間102 ,且該數位界面 連接器30具有接腳301 。
⑵系爭產品2 之照片如附圖四所示。
三、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㈠被告提出之有效性證據如下:
⑴被證10:2005年1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2345號專利案。 ⑵被證11:2007 年3 月19日VESA公開之DisplayPort Standard第1 至12頁節錄資料。
⑶被證12:2007年6 月27日公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CN29 17027Y號專利案。
⑷被證13:2007年10月4 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07/0000000A 1 號專利案。
⑸系爭專利1 :2008年5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32278 號專 利案。
⑹被證17:2001年10月3 日公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CN2452 156Y號專利案。
⑺被證18:2008年3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812158A號專利 案。
㈡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⑴被證10:被證10為2005年12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282345 號「複合型連接器」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1 申請日(2007年11月30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1 不具 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10技術內容:
被證10為一種「複合型連接器」,係指包含有USB 及HD MI於一體使用之功能,其由固物塊3 、前罩體1 及內盒 2 所構成,於前罩體1 上設有多數個窗孔11、12,而相 對於固物塊3 上亦設有上位及下位空間31、32,正可分 別置容至少有USB 本體4 、HDMI本體5(或1394元件等) ,而前罩體1 與內盒2 分別設有孔位132 及定位物211 、檔片124 ,而可相互組合,並將各元件固附於內,而 成為一體多用之連結器者。【摘自摘要】
⒉被證10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⑵被證11:被證11為VESA於2007年3 月19日公開之「Displa yPort Standard」規格書,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1 申 請日(2007年11月30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1 不具專 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11技術內容:
被證11是由VESA協會所制定之數位通訊界面,其中規範 一個彈性的系統和設備透過數位通訊界面(digital communications interface) 輸送來源裝置與接收裝置 間的影像、聲音和其它資料。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 Port) 的標準規格是一個開放性的數位通訊界面,其可 以使用於內部連接,例如:電腦與顯示器間的界面連接 ,也可以使用於外部連接,例如:電腦與投影機、電腦 與電視、DVD 播放器與電視等界面連接。【第1 頁】 ⑶被證12:被證12為2007年6 月27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 2917027Y號「電連接器組件」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 爭專利1 申請日(2007年11月30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 利1 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12技術內容:
被證12為一種電連接器組件100 ,設置在電子設備的電 路板上,其包括絕緣本體1 、收容於絕緣本體1 內的第 一、第二連接器2 、3 及與絕緣本體1 相固持的支撐板 4 ;所述支撐板4 設有一收容於絕緣本體1 內的豎直狀 的板部41及自板部41下邊緣向後延伸出絕緣本體1 外的 下端部43,如此設置,當對接連接器與該電連接器組件 插接時,支撐板4 的下端部43可與電路板抵靠而相互產 生作用力,使電連接器組件不易翻轉,增強了其在插接 時的穩定性。【摘自摘要】
⒉被證12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⑷被證13:被證13為2007年10月4 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07/0 000000A1號「Stacked connectors for high density external cable connections」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 系爭專利1 申請日(2007年11月30日),可作為主張系爭 專利1 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13技術內容:
被證13為一種可將一統一顯示界面(unified display interface ,UDI)連接器和另一個連接器耦合之方法與 裝置,例如:UDI 連接器將另一個連接器與電路板(如 :主機板或插入卡) 耦合。UDI 連接器可以耦合到其它 的輸出/ 輸入(I/O) 連接器(如:VGA 連接器) 。UDI 連接器可以耦合到一個或多個UDI 連接器。兩個或多個
UDI 插頭連接器被製造在同一電纜上且放置於彼此相鄰 的位置,最大限度的降低耦合連接器的高度【摘自發明 摘要】。一種疊置的連接器組合400 包含具有第一插接 式連接器403 以及第二插接式連接器402 之外殼,該外 殼劃定出兩孔槽或接收室,該外殼連接於電路板101 【 圖式第4A圖】。插接式連接器可以是各式類型,譬如: VGA 、DV I、HDMI、USB 、RJ-41 、S-Video 【說明書 第[0038]段】。
⒉被證13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⑸系爭專利1 :系爭專利1 為2008年5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 M332278 號「具有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 及高解 析度多媒體介面(HDMI)連接器之多埠式連接器」專利案, 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2 申請日(2008年6 月4 日), 可作為主張系爭專利2 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詳如前述。
⑹被證17:被證17為2001年10月3 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4 52156Y號「光電連接器組合」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 爭專利2 申請日(2008年6 月4 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 利2 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17技術內容:
被證17為一種光電連接器組合,至少包括組接框架10、 光纖連接器11、電連接器12及定位件13。其中組接框架 10設有第一、第三收容空間101 、105 ,分別用來收容 光纖連接器11及電連接器12,在其下部對稱設有一夾接 板104 ,在第三收容空間105 內對稱設有一可伸入電連 接器12內的半圓柱體。定位件13兩側各設有一夾接肋 133 ,其前端由一個連接肋134 連接,形成一方形框口 結構,二定位板136 可卡固在電連接器12的凹陷內,此 光電連接器組合可將兩個不同類型連接器模組化,使連 接穩固可靠且可有效節省空間。【摘自摘要】
⒉被證17主要圖式如附圖八所示。
⑺被證18:被證18為2008年3 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20081215 8 號「堆疊式連接器組合體」專利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 爭專利2 申請日(2008年6 月4 日),可作為主張系爭專 利2 不具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
⒈被證18技術內容:
被證18為一種連接器組合體100 包括第一或下方連接器 102 ,及第二或上方連接器104 。上方連接器104 係堆 疊在下方連接器102 之上。殼體106 包括下方接點區域 120 及第二或上方接點區域122 。上方連接器104 可包
含HDMI連接器。但是要瞭解到這些實施僅提供做為範例 ,此處之發明概念的其它應用亦可被考慮到。【說明書 第6 頁第16至19行、第21至22行、第7 頁第27 行 至第 8 頁第3 行】
⒉被證18主要圖式如附圖九所示。
四、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㈠系爭專利1之「影像顯示連接埠」應如何解釋? ⑴原告主張:「影像顯示連接埠」應解釋為box-to-box連接 完成後可具有傳輸功能者(見本院卷二第261 頁)。被告 主張:「影像顯示連接埠」應解釋為具有DisplayPor t 規格數位影音傳輸功能之「連接器」(見本院卷二第81 頁)。
⑵本院之解釋:「影像顯示連接埠」應解釋為具有數位影音 傳輸功能的連接埠:
1.按系爭專利1 審定公告日為97年4 月2 日,依審定時適 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 法(下稱92年專利法)第106 條第2 項規定:「新型專 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 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用於解 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若內 部證據足使申請專利範圍清楚明確,則無須考慮外部證 據。若外部證據與內部證據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有 衝突或不一致者,則優先採用內部證據。用於解釋申請 專利範圍之內部證據包括請求項之文字、發明(或新型 )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發明(或新型)說明包 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或新型)內 容、實施方式及圖式簡單說明。申請歷史檔案係指自申 請專利至維護專利權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 件檔案,如申請、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 件、更正文件、申復書、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 件等。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外部證據,係指內部證 據以外之其他證據。又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發 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 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 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 臻明確之處,自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 而應參考其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 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界定其實質內容。解釋申請專利 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 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
據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與其 他專利、相關前案、專家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 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判字第4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 圍為必要之敘述,如有未臻明確之處,自有審酌說明書 及圖式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一般而言,為正確解 釋申請專利範圍,尚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 內部證據為優先」(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判字第308 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5至18行揭露之「本發明主要 目的,在於將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 及高解析 度多媒體介面(HDMI)連接器整合在一起後,不但保有原 先的連接器群組外,還同時具有一個DisplayPort 及 HDMI的多埠式連接器」,以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 10至24行揭露之「目前有一種新的監視器技術規格,讓 消費者有畫質更清晰、連結線更少的個人電腦、電視和 投影機可用。這種規格稱為『DisplayPort 』,讓品質 的音訊與視訊共享相同的纜線,並以總計四線道傳輸, 資料傳輸速率最高可達每秒10.8Gb;所需的線道數目比 現行的纜線介面少」,由此可知,系爭專利1 之創作目 的在於將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 與高解析度多 媒體介面(HDMI)的兩種不同規格的連接器整合在一起, 將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 以及高解析度多媒體 介面(HDMI)組裝在一起後仍保有原有的傳輸功能,因此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影像顯示連接埠」應解釋為 具有數位影音傳輸功能的連接埠。
3.被告雖主張:觀諸系爭專利1 之美國對應案(申請號: 12/190,026;公開號:US2009/0000000A1)的專利申請 歷史檔案資料,原先關於「影像顯示連接埠」之翻譯為 「DisplayPort 」,之後修正為「DisplayPort connector 」,最終更修正為「first connector 」( 見被證7-1 號),即代表「影像顯示連接埠」是一具有 DisplayPort 規格數位影音傳輸功能之「連接器」云云 (見104 年9 月17日民事答辯(三) 狀第3 頁)。惟查 ,系爭專利1 之美國對應案係將「DisplayPort connector 」(下位用語)修正為「first connector 」(上位用語),並將原本附屬項中之技術特徵(絕緣 承載體、端子組、金屬外殼、金屬外罩體等)修正於請
求項1 中,故美國對應案修正後請求項1 的專利權範圍 ,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已不相同,自難 援引為解釋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依據。是以,被告所 述,並不可採。
4.被告又主張:系爭專利1 之「影像顯示連接埠」必須具 有下述特徵:數位顯示界面、可選擇性音頻、小型化連 接器以及端子,再由系爭專利1 之申請人所另行申請有 關DisplayPort 之第M327100 號新型專利,更能證明「 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即指具有DisplayPor t 規格數位影音傳輸功能之「連接器」云云(104 年9 月17日民事答辯(三) 狀第3 至6 頁)。惟查,依系爭 專利1 說明書第6 頁第15至18行所載系爭專利1 的創作 目的,在於將兩種不同規格的「影像顯示連接埠」與「 高解析度多媒體介面連接器」整合在一起,請求項1之 「影像顯示連接埠」並未限定其細部構件,且系爭專利 1 之內部證據已足使申請專利範圍清楚明確,並無再引 用外部證據予以解釋之必要,是以,被告上開所述,並 非可採。
5.原告雖主張:影像顯示連接埠(DisplayPort )係指 box-to-box連接完成後有傳輸功能者,即可稱為Displ ayPort云云。惟查,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證據包括內部 證據與外部證據,且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據,已如前 述,系爭專利1 之說明書已充分揭露「影像顯示連接埠 」之構成,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影像 顯示連接埠」之字面意義即能瞭解其表示具有數位影音 傳輸功能的連接埠,至於原告引用原證12(即被證11) 之「DisplayPort Standard」規格書主張之「box-to -box connection 」(見本院卷二第250 頁),係屬外 部證據,且所稱「box-to-box」並未見於系爭專利1 之 說明書記載,此部分之主張,亦非有據。
㈡系爭專利2之「貫穿」應如何解釋?
⑴原告主張:「貫穿」應解釋為「至少兩面通透、產品可抽 拔即為貫穿」(見本院卷二第262 頁)。被告主張:「貫 穿」應解釋為「貫通穿透該座體」。(見本院卷二第98頁 )。
⑵本院之解釋:「貫穿」應解釋為「貫通穿透該座體」: 1.經查,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6 頁第24行至第7 頁第2 行 揭露之「該座體1 ,係為絕緣材料所製成,其上具有貫 穿座體1 的一第一安裝空間11及一第二安裝空間12,該 第一安裝空間11用以組裝該HDMI連接器2 」、系爭專利
2 說明書第7 頁第14至17行揭露之「該數位界面連接器 3 ,係為一光學數位界面(OpticalSPDIF)連接器,其上 具有一本體(housing)31 ,該本體31組裝於第二安裝空 間12」以及圖式第1 圖可知,由於在HDMI連接器2 以及 數位界面連接器3 間設有隔板13,因此,HDMI連接器2 以及數位界面連接器3 必係由座體1 之橫向方向安裝, 並且貫通穿透該座體。再者,由系爭專利2 說明書第9 頁第1 至4 行揭露之「請參閱第八圖,係本創作之又再 一實施例示意圖。如圖所示:該HDMI連接器2 及數位界 面連接器(SPDIFConnec tor)3除了可重疊方式組合外, 也可將HDMI連接器2 及數位界面連接器(SPDIFConnecto r)3 並列組合」以及圖式第8 圖可知,本實施例與圖式 第1 圖實施例之差異,僅在於HDMI連接器2 以及數位界 面連接器3 擺置位置的不同,惟HDMI連接器2 以及數位 界面連接器3 亦係由座體1 之橫向方向安裝,並且貫通 穿透該座體(如附圖10所示)。是以,系爭專利2 請求 項1 之「貫穿」應解釋為「貫通穿透該座體」。五、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2申請專利範圍? ㈠系爭產品1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之專利權文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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