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王周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
元(即高雄市○○區○○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拍賣價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