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4年度,313號
SSEV,104,新簡,313,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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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13號
原   告 林清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被   告 三元帥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丁文
被   告 陳生家
      林和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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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