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4年度,283號
SSEV,104,新小,283,2015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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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8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蔡高松(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李光明」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文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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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