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4年度,313號
TLEV,104,六簡,313,2015112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13號
原   告 甘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明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