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清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