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263號
CHEV,104,彰簡,263,2015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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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甘文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美蘭即同安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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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