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9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李濬哲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王宗岳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壹佰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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