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4年度,557號
CHEV,104,司彰調,557,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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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清林玉如林駿維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文清林玉如間就坐落 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 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林駿維應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 相對人林文清所有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依 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 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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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