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51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玉、李能傳、李玉女、李進南、黃景行、黃玉合、黃綉景、黃芬君、黃淑芳、黃俊宜、李許秋兒、李興隆、賴李阿梅、李文忠、曾李玉琴、李貴鳳、吳李玉卿、李禎祥、李麗綺、李典雄、李志成、李文慶、張金能、張金墩、張秀鑾、徐張麗蓮、張秀滿、李銘貴、張智倫、黃金珠、李佩姿、李明輝、李月卿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麗玉、李能傳、李玉女 、李進南、黃景行、黃玉合、黃綉景、黃芬君、黃淑芳、黃 俊宜、李許秋兒、李興隆、賴李阿梅、李文忠、曾李玉琴、 李貴鳳、吳李玉卿、李禎祥、李麗綺、李典雄、李志成、李 文慶、張金能、張金墩、張秀鑾、徐張麗蓮、張秀滿、李銘 貴、張智倫、黃金珠、李佩姿、李明輝、李月卿就坐落臺灣 省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497地號土地應予分割等語 。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 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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