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4年度,513號
CHEV,104,司彰調,513,2015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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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玉李能傳李玉女李進南、黃景行
黃玉合黃綉景黃芬君、黃淑芳、黃俊宜李許秋兒、李興
隆、賴李阿梅、李文忠、曾李玉琴李貴鳳吳李玉卿、李禎祥
李麗綺李典雄、李志成、李文慶張金能張金墩張秀鑾
、徐張麗蓮張秀滿李銘貴張智倫黃金珠李佩姿、李明
輝、李月卿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麗玉李能傳李玉女李進南、黃景行、黃玉合黃綉景黃芬君、黃淑芳、黃 俊宜、李許秋兒、李興隆、賴李阿梅、李文忠、曾李玉琴李貴鳳吳李玉卿、李禎祥李麗綺李典雄、李志成、李 文慶、張金能張金墩張秀鑾、徐張麗蓮張秀滿、李銘 貴、張智倫黃金珠李佩姿、李明輝、李月卿就坐落臺灣 省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497地號土地應予分割等語 。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 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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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