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允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紫春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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