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272號
GSEV,104,岡簡,272,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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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簡字第272號
原   告 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冬香
被   告 薛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所簽發,票 據號碼為CJA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18,00 0 元到期日之支票1 紙( 下稱系爭支票) 。前向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03 年司促字第42039 號支付命令受理 在案,原告異議後,被告未於期限內繳納訴訟費遭104 年度 岡簡字第10號民事事件裁定駁回已告確定( 下稱104 年度岡 簡10號民事事件) 。然兩造素不相識,系爭支票係原告簽發 給訴外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 下稱白馬公司) ,與被告間無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且原告就被告取得系爭支票有無對價, 尚有疑問,故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支票之債權應不存在等語。 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答辯。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經查,被告 執有系爭支票,先前請求原告清償債務遭裁定駁回等節,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岡簡10號民事事件全卷核閱無訛 。而系爭支票既在被告持有中,原告又否認被告有系爭支票 債權,顯見兩造間票據債權債務關係尚不明確,且此狀態得 經由訴訟確認,故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 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 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票據法第5 條、第13條、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票據乃 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 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 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 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 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 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 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 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 裁判意旨參照) 。末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 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 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 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1612 號97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89年度台上第1313號、85年度台 上第28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
⒈原告就有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為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認 為真實。原告雖主張不認識被告,與被告無借貸關係,系爭 支票交予白馬公司執有等語。惟票據具有無因性,縱兩造非 直接前後手,依前引說明,原告仍應依系爭支票文義負票據 責任。
⒉另原告雖主張被告係無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云云,然依上 開說明,原告應就此部分事實負舉證之責,而原告未提出事 證以實其說,難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可採。
五、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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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馬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