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陳志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冠敦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8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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