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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401號
PTEV,104,屏補,401,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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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武士國宅甲棟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崑山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孝勝核發支付命令
(104 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
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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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