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4年度,572號
PTEV,104,屏簡,572,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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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5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
二、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許文銘許文鎮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間
  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查里港鄉鐵店段517-4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0 元,面積為82平方公尺,被
  告許文鎮之應有部分則為1/2 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1 紙在卷可考,是上開土地之價額應核定為262,400 元(計
  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有部分,6,400 ×82 ×
  1/ 2= 262,400 ),較原告對被告許文銘之債權額134,979
  元為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4,979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
  原告前繳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440元。
 ㈡原告起訴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在
  民事聲請狀記載所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本
  件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後,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所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且陳報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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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