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47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陳芳惠被 告 廖炤鴻(即廖新欽之繼承人) 廖邱滿妹(即廖新欽之繼承人) 廖炤善(即廖新欽之繼承人) 廖炤良(即廖新欽之繼承人) 李廖招梅(即廖新欽之繼承人) 廖秀真(即廖新欽之繼承人) 廖珮君(即廖新欽之代位繼承人) 廖書芬(即廖新欽之代位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1月14日下午2時2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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