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4年度,255號
PTEV,104,屏簡,255,2015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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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江冠樺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鄧林鈺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屏簡字第255號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9,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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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