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852號
SLEV,104,士簡,852,2015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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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852號
原   告 莊麗麗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蔡昕凝
      陳薇如即即時樂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昕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票載金額自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薇如即即時樂小吃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票載金額自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其中新臺幣肆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蔡昕凝負擔,餘由被告陳薇如即即時樂小吃店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蔡昕凝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被告陳薇如即即時樂小吃店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請求 被告給付之遲延利息部分,原起訴聲明應自如附表一、二各 編號所示之「發票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 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更改聲明應自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 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37頁),核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蔡昕凝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3 紙,被告陳薇如即即時樂小吃店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 8 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經原告向託付款銀行請求付款 ,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迭經催討均未獲償 ,乃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 項及第2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 其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 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本院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3 萬4,462 元(第一審 裁判費),其中4,078 元應由被告蔡昕凝負擔,其餘應由被 告陳薇如即即時樂小吃店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一:
┌─┬────┬─────┬──────┬───────┬───────┬────┐
│編│ 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載金額(新│發票日(民國)│退票日(民國)│付款行 │
│號│ │ │臺幣) │ │ │ │
├─┼────┼─────┼──────┼───────┼───────┼────┤
│1 │蔡昕凝 │LD0000000 │80,000 元 │104 年2 月28日│104 年6 月5 日│華南銀行│
│ │ │ │ │ │ │大同分行│
├─┼────┼─────┼──────┼───────┼───────┼────┤
│2 │蔡昕凝 │LD0000000 │100,000元 │104 年2 月28日│104 年3 月2 日│華南銀行│
│ │ │ │ │ │ │大同分行│
├─┼────┼─────┼──────┼───────┼───────┼────┤
│3 │蔡昕凝 │LD0000000 │220,000元 │104 年5 月3 日│104 年8 月26日│華南銀行│
│ │ │ │ │ │ │大同分行│
└─┴────┴─────┴──────┴───────┴───────┴────┘
附表二:
┌─┬────┬─────┬──────┬───────┬───────┬──────┐
│編│ 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載金額(新│發票日(民國)│退票日(民國)│付款行 │
│號│ │ │臺幣) │ │ │ │
├─┼────┼─────┼──────┼───────┼───────┼──────┤
│1 │即時樂小│UA0000000 │2,000,000元 │104 年1 月25日│104 年3 月11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2 │即時樂小│UA0000000 │140,000元 │104 年2 月25日│104 年8 月26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3 │即時樂小│UA0000000 │140,000元 │104 年3 月25日│104 年8 月26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4 │即時樂小│UA0000000 │140,000元 │104 年4 月25日│104 年8 月26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5 │即時樂小│UA0000000 │140,000元 │104 年5 月25日│104 年8 月26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6 │即時樂小│UA0000000 │140,000元 │104 年6 月25日│104 年8 月26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7 │即時樂小│UA0000000 │140,000元 │104 年7 月25日│104 年8 月26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8 │即時樂小│UA0000000 │140,000元 │104 年8 月25日│104 年8 月26日│聯邦銀行田心
│ │吃店陳薇│ │ │ │ │分行 │
│ │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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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