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米亞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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