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437號
SLEV,104,士簡,437,2015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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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許銘城
被   告 陳業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4年6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6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 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4 年度重簡字第609 號裁定影本 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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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