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4年度,1260號
SLEV,104,士小,1260,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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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1260號
原   告 邱文賢
被   告 連偉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04 年度審簡字第874 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4 年度審附民字
第345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4 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現因案於基隆監獄執行中,經本院函詢是否願意提 解到庭表示意見,與原告進行調解或辯論,經被告表示不願 意提解到庭,且對於原告之主張請求不爭執,此有民事出庭 意願詢問表1 紙在卷可憑,則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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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