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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4年度,1205號
SLEV,104,士小,1205,2015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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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大華理想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許德明
被   告 黃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提出社區規約,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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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