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暘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炎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7,5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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