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4年度,476號
CYEV,104,嘉小調,476,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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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蘇子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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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