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蘇子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