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常年會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4年度,564號
CYEV,104,嘉小,564,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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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564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俊美
訴訟代理人 王鏡偉
被   告 嘉義市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翁壽生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常年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日5日前提出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及釋明請求被告給付年費之依據,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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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