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4年度,158號
OLEV,104,員小,158,201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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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黃竹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92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02年10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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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