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81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施教佳
相對人 即
原 告 施玉霞
訴訟代理人 施明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4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