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一○四年度台職覆字第一號
聲請覆審人 黃○賢(黃主旺之繼承人)
許○○(原名黃○○,黃主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覆審人等因黃主旺叛亂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國防
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八日決定(
一○四年度刑補字第一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賢、許○○為黃主旺續行刑事補償程序。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於刑事補償事件之審理,準用之。查本件原聲請覆審人黃主旺業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五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賢、許○○,有戶籍謄本可稽,黃宇賢、許宇謙迄未聲明承受,因依職權命由黃宇賢、許宇謙為黃主旺續行本件刑事補償程序。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李 伯 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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