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27號
原 告 劉玉萍即新泰宜婦幼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廖麗卿
被 告 卓永輝
卓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安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