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原投小字,104年度,5號
NTEV,104,原投小,5,2015111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原投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田順祈(原名錢順祈)
      田勇雄
      全玉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 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