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鄭秉濃
兼法定代理 高雅姿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秀甄、鍾沄芝、張翊翔、謝秀香、林士煜、凃美子、
蕭椲宸、蕭宗惠、蔡佑泉、侯錦絢、邱聖文、邱議瑩、陳易
銘、陳國鎮、呂哲維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