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4年度,325號
PDEV,104,斗補,325,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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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鄭秉濃
兼法定代理 高雅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秀甄鍾沄芝、張翊翔謝秀香林士煜、凃美子、
  蕭椲宸、蕭宗惠、蔡佑泉、侯錦絢邱聖文邱議瑩、陳易
  銘、陳國鎮呂哲維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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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