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83號原 告 余碧蘭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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